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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六章 所务会议 警官杨前锋的故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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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出所上午召开每月一次的所务例会,只是这次会议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教育整顿进行总结。

会议由指导员主持,教育整顿总结前,指导员带领大家学习了新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。学完后指导员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,他说:“同志们,形势在发展,法制在进步,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了适应当前的形势出台的,涉及到治安管理的方方面面,也是我们日常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武器,作为这部条例的执行者,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研究,吃透精神实质,严格依法办案和管理。离正式实施不到三个月了,为此我讲四点意见:一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。我们作为执法主体,从现在起必须来一个自我革命,克服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良恶习,严格依法办事,尊重法律的尊严,尽快适应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我们的要求,过去我们办案粗一点错一点,只要不是大的原则问题都不要紧,这种现象到1987年1月1日以后就不行了,只要被处罚人和受害人不满意,都可以告我们,同时条例作了明确规定: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,应当严格遵守法纪,秉公执法,不得徇私舞弊。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、虐待或者侮辱。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还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,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,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;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所以我们从现在起就必须把思想统一到条例上来,提高对依法办案重要性的认识。

二、加强学习,提高水平。三个月一晃就过去了,我们必须要有紧迫感。我和所长商量好了,准备安排一定的时间集中学习,但这远远不够,大家必须挤出时间开展自学,相互之间开展讨论,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。只有熟练的掌握了条例的精神实质,才能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得心应手的运用条例,提高我们的法律水平。

三、充分实践,提高能力。我们身上都有很多老习惯,这是习惯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条例的要求了,特别是在我们的队伍中存在特权思想,想怎么样就怎么,反正你也拿我没办法的心态必须改变,民告官是这部条例的重要特征之一,也是中国法制的进步,我们很多人可能一下转不过来弯,许多同志都说这个规定不是把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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